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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打击保险领域非法集资和违法犯罪活动案例展示

轻信理财高回报 老人被骗20万元

 

2015年,某保险公司营销员蒋某在公司产品说明会上认识了66岁的客户卢某,经过一段时间,在取得客户信任后,蒋某许诺以“最低保证年利率13%”“结算年利率15%”高息及公司内部资金运作等名义,再向客户卢某销售其虚假编造的所谓“鑫意宝”理财产品,并出示了三份盖有“某某人寿保险公司理财部"假公章的合约,共骗取卢某20万元。目前嫌疑人已被逮捕,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

非法集资举报电话0771-6666126举报邮箱:tsjb@bgic.com

 

贪小便宜吃大亏掉入诈骗陷阱

 

某保险公司营销员李某,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虚构需完成保险销售任务及借钱给保险公司周转等事实,以投款可获得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多名亲戚、朋友的款项,在其取得款项后未进行任何投资,除部分款项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及归还部分本金外,其余款项均由其自行支配及挥霍。截止案发,共骗取被害群众34名,涉案金额1914万元,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李某欺骗手段主要有:一是许诺高息,骗取客户资金。2011年以来,李某用某公司“分公司经理助理”的虚假身份,以“公司内部资金运作”、“秘密推出一种月息为3%的保险“等理由向客户推销公司的一款趸交型两全保险,并出具“保单承诺书”,承诺按月利率3%向客户结算利息。承保后,再游说客户办理保单质押贷款,声称将所贷资金和客户追加资金再次购买保险。收到客户资金后,再告知此类产品已售完,可暂代客户运作资金,待公司有相关产品后再购买,并承诺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向客户出具按有李某指印的借条。二是以“内部投资分红险”名义骗取客户资金。李某出具盖有“某公司分公司”假公章的收据,向客户吸收“存款金”。三是出具欠条直接“借款”。

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91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还被害人被骗款人民币1914万元。

案件警示

非法金融活动都经过伪装,不少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公司和个人,在被揭穿前都是再正常不过的经营者,这也使得非法金融活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蛊惑性。一些参与者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倾尽所有积蓄,一旦非法集资者资金链断裂,携款潜逃,就会落得个鸡飞蛋打的境地。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和损失将由自己承担。因此,社会公众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要被花言巧语和高回报诱骗,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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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死亡后投保 网购保险骗保终被抓

 

被告人陈某、张某在明知张某的女儿盘某在2014年已身故的情况下,合谋利用网上投保方式,以为能够瞒天过海,由陈某以盘某的名义通过互联网向2家保险公司投保终身重大疾病和身故保险,保险金额均为5万元,被保险人为“盘某”本人,受益人为张某(被保险人之母)。2015年1月,陈某向2家保险公司报案谎称被保险人于当日因病死亡,受益人张某分别向保险公司提供死亡证明材料,并申请理赔。2家保险公司分别做出理赔决定,均向张某支付身故保险金5万元。后被保险公司发现盘某已于投保前身故的线索,报案后经公安机关迅速侦办并抓捕归案。

经法院审理判定:被告人张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1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构成保险诈骗罪。判决被告人张某、陈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五千元;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张某犯罪所得人民币10万元,发还2家保险公司。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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