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24年2月,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重疾险。投保时,保险业务员询问投保人身体状况,有无既往病史等信息时,张先生答复“无”。保险合同生效后,张先生不慎摔伤导致髋关节受伤,其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查勘发现,张先生此次住院原因为先天性髋关节发育不良,属于先天性疾病。经进一步调查得知,张先生于投保前在某县人民医院被评定为三级残疾,病症表现为右下肢下蹲受限。因张先生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最终被拒赔。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中,张先生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既往身体健康情况,未履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该行为影响了保险公司对承保条件和保险费率的判断,且存在重大隐瞒,违背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并解除合同。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秉持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否则极易产生后期理赔纠纷,且保险公司可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如实告知”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