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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私家车变网约车 车险投保须注意

案例回顾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陈某驾驶车辆不慎发生追尾事故,交警判定其全责,事故导致双方车辆受损。后经调查发现,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家庭自用车,投保时以非营业用车投保。此次事故为梁某通过出行网约平台上接单后,在营运中发生事故,最终,保险公司拒绝承担商业车损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

案例分析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条的规定“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次事故中,因梁某以非营运车辆投保,但又在保险期内从事以牟利为目的的网约车营运活动,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案例启示

为确保车主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在此提醒广大车主:

一、根据车辆实际使用性质进行投保。私家车若从事网约车运营或货物运输等商业活动,应投保营运车辆保险。

二、当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改变后,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若您在已购买家用性质商业险后从事专兼职网约车、货拉拉等营运业务的,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保单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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