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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 | 保险代位求偿,破解无力赔偿困境

案例介绍:

2024年8月,车主黄某为其自有车辆投保商业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有效期一年。同年11月,黄某驾驶车辆与章某车辆发生碰撞,经交管部门认定章某负事故全责。事故造成黄某车辆严重损坏,经专业机构评估维修费用为4万元。鉴于章某仅投保交强险且偿付能力不足,黄某依据保险合同向承保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于2024年12月依约完成4万元赔款支付,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

案例分析:

本案系典型的代位求偿权适用情形,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确立的三项核心规则:

保险代位权取得要件:保险人自实际支付保险金之日起,在赔付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赔偿金额扣减规则:若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获得部分赔偿,保险人可在赔付时作相应扣减;

权利并行规则:保险人行使代位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获赔偿部分继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

消保提示:

(一)被保险人协助义务

在代位追偿程序中,被保险人应当依法提供事故证明材料、损失清单、责任认定文书等必要文件,配合保险公司调查取证;若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追偿受阻,可能面临保险金返还或赔偿责任。

(二)赔偿请求权保留义务

保险赔付完成前,被保险人单方放弃对第三者索赔权的,保险公司可免除赔偿责任;即使存在未经同意的弃权行为,保险公司仍可依法主张代位权,但被保险人可能需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专业术语说明

代位求偿权:指保险公司在履行赔付义务后,依法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权利范围以实际赔付金额为限。

   来源:广西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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